限制播放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怎么回事?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那么是怎么回事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介绍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 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同时,其还要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若有未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将予以限制。
二、详情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
对违反有关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演出行业会员单位将予以一定期限的联合抵制。依据本办法还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将行业自律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
办法规定,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限制播放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介绍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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